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後,接到該處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時,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立即填妥申請書後,免貼郵票,寄回該處,以維護本身權益。
依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納稅義務人使用執照記載如為店舖、辦公室等非住家用途者,設籍時即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房屋產權移轉後,該處基於便民服務原則,會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之房屋,通知新所有權人,若該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者,應儘速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是以納稅義務人於接到該處通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時,如確為住家使用者,請立即辦理,以保障權益。
(台中訊)公司重整,自行辦理房屋標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準此,據以課徵契稅之契價,明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依上開條文所謂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係指經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為準。故房屋雖經公司重整計畫規定,經由法院指定重整監督人,自行以公開方式辦理標售,與上揭所稱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情形不同,其標購納稅義務人應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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