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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經濟不景氣,最近法院拍賣案件明顯增加,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惟應以由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否則應按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享受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因此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以後出售土地稅負之權益至大,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論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為限。90.08.22)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分別共有之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得就該部分土地,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計課地價稅。

  該處又表示,依前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只要在其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以一處為限。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本項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者,應於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時,則只能自次年起開始適用。(90.08.22)


  (台中訊)房屋產權移轉發生糾紛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契稅,雖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標的物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由法院判決在案,雖提再審之訴,並不能否定原判決之效力,應依上開條例規定加徵怠報金。(9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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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22
  • 點閱次數: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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