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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申報契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並以其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並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三十日內申報繳納「全額」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建造中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之買賣,免徵契稅;或起造人於建造中因買賣、交換、贈與並變更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變更後起造人出資繼續興建該房屋,依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免徵契稅。

  稅捐處說:納稅義務人未依上階規定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限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匿報或短報屬實者,則應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90.08.21)


  (台中訊)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土地增值稅,注意申報細節確保權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明顯處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相關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申報時未在申報書上註明者,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各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申報細節,以確保本身租稅權益及優惠稅率之適用。(90.08.21)


  (台中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按各樓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計課地價稅,台中市稅捐處提醒納稅人注意。

    稅捐處表示,納稅人常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範圍的疑惑,依規定地上房屋為樓房時,可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占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至同一層樓中一戶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其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並舉例指出,某甲的房屋是三層樓為例,其一樓充作營業用,而二、三樓均符合自用住宅申請要件,則甲依法該建屋基地面積的三分之二可獲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為平房建屋,如有部分供住宅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而能明確劃分者,亦可核准按使用比例分別課稅。

    稅捐處說,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的條件為;一、必須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並設籍該基地。二、必須無出租。三、必須無營業。四、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七公畝的限制規定。(9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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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21
  • 點閱次數: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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