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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菸酒專賣實施期間營業人以低於規定價格銷售菸酒者,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之意旨得免徵營業稅,其以高於規定價格出售者,其高於規定價格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說:財政部鑒於營業人未依規定價格銷售菸酒,如何徵免營業稅,以往並未予以明釋,為兼顧事實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四四八○函釋︰自該函發佈日前,稽徵機關如有查獲營業人以高於規定價銷售菸酒者,其溢價部分,應予補稅,免予處罰。同時重申菸酒專賣實施期間,外國菸酒申請商應依規定申報各階段市場售價。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特提醒外國菸酒申請商,若未依規定申報各階段市場售價或營業人銷售菸酒有高於規定價格者,儘速依規定申報及補稅,免得嗣後被查獲·移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台中訊)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徵契稅但仍應辦理申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其國民住宅承購資格須符合下列之規定,始得免徵契稅;(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惟符合上列政府興建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配購人應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以憑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房屋如變更使用,應立即向該處辦理使用情形變更,俾適時釐正稅籍資料,以免開徵時未能核實課稅,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指出,納稅人往往繳完房屋稅,仔細看稅單才發現原作營業用之房屋,早已變更為非營業用,因忘了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導致仍被該處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情形。雖立即提出申請,也只剩該年度最後一、兩(五、六)個月能改按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而該處受理查核屬實後,就必須辦理溢繳退稅,造成甚多退稅案件,浪費稽徵人力。

該處又說,納稅人所有房屋如變更使用,請儘速向該處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尤其在四月初電腦封檔核稅前),該期房屋稅就不會有溢課情形,該處亦能少辦很多退稅案件,不但節省人力與公帑,亦能提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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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17
  • 點閱次數: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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