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縱使供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減半課徵房屋稅。但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縱使供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也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近有某納稅人,以妻所有房屋,供夫經營之獨資事業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在接到今年房屋稅單發現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認為以夫妻本為家庭生活共同體,依民法規定且為一般生活事務之相互代理人,財產使用多屬混合形態,夫妻間財產本就不分彼此,平時使用是不會相互劃分與計較的,外人也難以論斷其財產究為誰所有,而以夫妻一體應可視為自有房屋為由,要求減半收今年的房屋稅。
稅捐處以現行民法親屬編已修正為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為夫之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夫,妻之所有房屋供夫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雖有不合民俗習慣,但按現行民法規定法自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90.08.14)
(台中訊)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經判決在案,雖然又提起再審之訴,唯逾期申報契稅仍應加徵怠報金。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房屋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在案,雖提再審之訴,並不能否定原判決之效力,自應依照上揭條例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處提醒:凡是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應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管轄稅捐機關辦理申報,以免逾期而被加徵怠報金,那可就不划算喔!(9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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