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未查獲前提出檢舉者免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為了規避稅負,往往未依法開立發票或未辦營業登記即行開業,因而短、漏開發票造成逃漏稅捐之事實,兼以他人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類情形,營業人未依法開立發票而持交他人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確實已違反營業稅法短、漏開發票之事實,若經查獲則需補稅及罰鍰外,買受人方面亦有違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取得實際交對象之發票,應處以交易金額百分之五罰鍰,稅捐處請籲營業人應謹慎小心,並鼓勵業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提出檢舉者,免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若因而查獲「虛設行號」,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每案核發獎金新台幣一萬伍千元,請各營業人勇於舉發不法,除免受池魚之殃外,亦可維護租稅公平。(90.08.1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納稅人對核定稅額或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救濟時,務必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否則一旦逾限,縱主張為有理由,亦無法循行政救濟途徑獲致解決。
該處最近就有一宗因使用牌照稅事件,當事人對財政部之再訴願決定不服,雖提起行政訴訟,惟卻逾限提出,而遭最高行政法院以再訴願決定書既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經郵務送達並由其僱用之東海清境大樓管理委員會承辦人簽收,則其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七日,迄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即已屆滿,其卻遲至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屬未合法,而駁回其訴之案例。
所以,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關乎己身之法令仍應特別留意,別因一時之疏忽而錯失法律所授予保護自己之權益的機會。(90.08.10)
(台中訊)雜誌社銷售本身事業之出版品雜誌免徵營業稅,那附於雜誌內之光碟片,是否也屬雜誌內容的一部份,適用免稅的規定呢?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說光碟片可從電腦螢幕閱讀,內容也未超出雜誌內容範圍者,可適用免稅的規定,但如果是發音片(如C D,錄音卡帶)則應課徵營業稅無免稅的規定。
台中市稅捐處指出: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徵營業稅,雜誌社出售的雜誌內附光碟片如該光碟片可從電腦螢幕閱讀,表面載明雜誌名稱、該刊期數,雜誌封面亦刊載足資辨識該雜誌附光碟片等字樣且內容未超出雜誌內容範圍者,可視同屬該雜誌內容之一部份,符合免稅的規定,但如僅係發音片無法閱讀者,則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稅捐處又舉例,目前坊間有許多基金會等財團法人組織常會銷售其業已公開演講之錄音帶,因其非屬依法登記之雜誌社,且錄音帶亦非可閱讀出版品所以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依規定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該處設有免費服務電腦0800-436969,民眾若有稅務問題歡迎多多利用。(9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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