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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二)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旅行業收取團費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免貼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自從政府開放國人出國觀光之後,每年出國觀光人數上百萬之多,旅行業辦理出團旅遊為數不少,而團員參加旅遊繳交費用時,通常會收到旅行社開之統一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各一張,有關「代收轉付收據」部分,經常接到參加旅遊團員提出檢舉漏貼印花稅票;稅捐處提出說明,按財政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一0八五號函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費用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部分,應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訊)公司變更前之帳簿憑證未保存仍應依法處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前,與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所以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若未依規定保存變更前之帳簿及憑證,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總額百分之五罰鍰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稅捐處提醒業者,不要因故辦理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後,就誤以為公司變更前與變更後,權利義務不相干,並將變更前之帳簿及憑證任意廢棄,若經稽徵機關調閱帳簿及憑證查核,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保存帳簿及憑而受處罰。(90.08.09)


  (台中訊)地價稅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本市九十年地價稅訂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徵,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等得適用特別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其申請期限截止日依上述規定係九月二十二日,唯該申請期限截止日今年適逢星期六,故順延至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該處呼籲本市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凡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等可適用特別稅率,或各種稅地適用減免地價稅者,請備齊相關文件並填妥申請書(本處免費提供),務必於九月二十四日前向本處或大智、東山、黎明分處提出申請,以免喪失你應享的權利。(9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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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09
  • 點閱次數: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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