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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勒令停止使用申請恢復使用 市府擬定簡化便民措施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曾經勒令停止使用或斷水斷電,非屬經營八種行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恢復使用,已擬定簡化便民措施,正簽請市長核定之中。

  過去以上經勒令停止使用或斷水斷電之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均需會同有關單位前往現場勘查,連同定期會勘及公文處理等程序,一般需要兩週約十四天之時間,民間認為不便。

  簡化便民措施對凡非屬經營八種行業之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可不必現場會勘,由申請人檢附圖說、照片、證件資料,由主辦單位使用管理課作書面審查,如圖說、照片、證件資料足以證明其符合申請恢復使用之條件,原則上在三日內即可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其裝接水電之時間)。

  使用管理課並特別強調:如申請人檢附之圖說、照片、證件資料虛偽不實,將依刑法第二一四條偽造公文書罪嫌移送法辦。

上一簡化便民措施正簽請市長核定之中,一經簽准即將付諸實施。(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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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08-08
  • 點閱次數: 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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