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曾有市民到該處詢問有關地價稅的課徵疑義,他說他與兄弟三人與母親,因父親早年過世,共同繼承父親所遺留下來的房屋一棟,距今兄弟均已成年且成家立業另購房屋,原共有之房屋是供母親設籍居住,也未作營業使用,是否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共有土地之所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準,始可適用特別稅率。該市民所提之公同共有土地,因有母親設戶籍於該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母親在別處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兄弟三人與母親在該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皆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訊)當您對繳納之稅款有疑問時,應如何處理呢?
台中市稅捐處提醒您,當您對繳款書內容有任何疑義時,請抽空向該繳款書發送機關查詢,發現任何錯誤,應即刻申請更正,此一程序是有時效性的,不要讓權益睡著,而喪失自我救濟時機。
台中市稅捐處列出申辦、更正、復查、訴願、退稅應注意的期限,供您參考:
一、更正:當發現稅單上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課稅時,於規定繳納之期限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二、復查: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一)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所列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二)若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
三、訴願:對稅捐稽徵機關之複查決定或行政處分(如准否退稅、分期繳納稅款等),如有不服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四、退稅: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納稅人對滯欠之罰鍰,提供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作為擔保,僅具免於被強制執行之效力而已,尚非等同已繳納,此時納稅人如欲移轉土地,仍需先繳清欠稅,始得辦理。
最近該處就有一宗因滯欠土地增值稅案件,當事人於辦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以定期存單質押分期繳納中為由,申請已完稅之查證,經該處以罰鍰尚未繳清,而不予加蓋無欠稅之戳記,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財政部六十九年一月七日台稅字第三0一四五號函釋所稱之欠稅並未指明不包括罰鍰,且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稅捐亦應包含罰鍰在內,再者,提供定存單供擔保僅具免於被強制執行之效力而已,尚非等同已繳納,況該存單迄至九十一年始全部到期,自不得謂未繳之罰鍰已全數繳納為由,將其請求撤銷該否准加蓋無欠稅之處分暨附帶請求應給付一、五00萬之損害賠償及應加計利息部分,均予以駁回。
該處表示,納稅是人民應盡之義務,懂得節稅除有利自身權益外且是合法途徑,但逃稅則是非法的,而因該行為遭處罰時,亦應儘速將稅款繳清,否則會偷雞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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