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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房屋稅徵收條文 送議會審議並溯自七月一日生效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部分條文經市府八月份市務會議討論決議,將於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財政部備案。

  依據中央新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一.二%,最高不得超過二%,但自住房不得超過一.二%」,而台中市原定之「房屋稅徵收率」第三點規定:「住家房屋按其現值課徵一.三八%」,因此應依照中央規定修正為一.二%。

本案如經議會審議通過,並溯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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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06
  • 點閱次數: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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