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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宗教建築物 八月卅一日前應委託公安檢查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加強維護公共安全,推動專業檢查人制度,對於供儲存、包裝、製造、宗教信徒聚會活動等使用之建築物,應於八月卅一日前,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公共安全檢查。

  主辦單位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下列供不同場所之建築物,除應委由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外,並應將檢查結果向工務局申報。

一、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樓地板使用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場所。

二、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台設備,樓地板使用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場所。

三、建築規模達三層以上之各級學校。

四、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五、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樓地板使用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場所。

六、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樓地板使用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場所。

七、建築物規模達十五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十四層以下者暫不申報)。(8/6*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1-08-06
  • 點閱次數: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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