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契約書未載明金額 應按時價貼印花稅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三、四款規定,承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但是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票,稅捐處特別提出說明所謂「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之市場價格為準,為免核計錯誤造成短漏、溢繳稅款情形,請立約人或立據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查閱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再行貼用印花稅票,最好於契約書上詳載契約金額,以免日後立約人或立據人,易發生無謂爭端及短漏、溢繳印花稅稅款之情形。
(台中訊)電子發票制度乃為因應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營業人可以利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又稱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之作業。賣方可列印電子發票之存根聯,買方則可列印收執聯及扣抵聯,且雙方均可下載儲存相關檔案備查。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節省開立、郵寄或遞送統一發票之各項作業成本,縮短時程,節省統一發票倉儲空間,簡化資料整理、登錄等申報作業。又如能與其產銷或採購電子化系統結合,更可大幅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經營效率。目前電子發票作業僅限於營業人傳輸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使用;至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非營業人部分,尚未包括在此次試辦範圍內。
營業人經營之業務如係以銷售貨物為主,為配合其產業自動化、電子化,可規劃電子發票傳輸系統,凡須開立之統一發票均可藉由該系統傳輸給買方,由其自行列印存檔,俾使產、銷作業一貫,節省開立統一發之各項作業成本及倉儲空間,簡化資料整理、登錄等申報作業,降低營運成本,提升整體之競爭優勢。
(台中訊)各項稅款應在限期內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其計算方法為每逾二日按本稅加徵百分之一,至逾滿三十日為止,最高加徵到百分之十五。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各項稅款的限繳期間末日如果是假日,可以順延,但也請注意計算規定以免逾期被罰,有關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一)限繳日期末日非例假日,每超過二日按本稅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也就是過了二天,在第三天繳納才加計,若期限末日是星期五,又逢星期六、日是周休二日,金融機構未營業,星期一才繳就需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為解決金融機構放假,無法如期繳稅之困擾,及被加徵滯納今之損失,納稅人可利用全年無休且有提款十轉帳十繳稅標籤之自動提款機繳稅。
(二)限繳日期末日,若適逢假日,金融機構未營業,限繳日期皆順延。若限繳日期末日是星期五又逢例假日,到金融機構恢復營業的第一天為限繳日。各項稅款繳款書均訂有限繳日期,並在繳款書內載明,請納稅人接獲繳稅通知時,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桃芝颱風來襲,民眾和商家如果因風災造成損害,財政部放寬期限可以在三十天內申請減免稅捐。
稅捐處表示,民眾針對房屋稅、地價稅、小店戶營業稅的減免,可以向稅捐(分)處提出申請。民眾如果有房屋因颱風過境造成毀損,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受重大災害而造成房屋毀損面積到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以使用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如因受損面積未達五成,但是超過三成以上者,可以申請減免一半的房屋稅。 稅捐處說,民眾如果有土地受到颱風帶來的豪雨沖刷,以致流失者,也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惟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至於,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果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的話,也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核准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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