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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配偶間贈與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已核定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五年內移轉予配偶者,因屬產權實質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台中市稅捐處說:政府為鼓勵民眾換購住宅,對於合乎條件的重購住宅用地案件,訂有重購退稅的獎勵,但為了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從事土地投機。故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雖然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配偶間互相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但究竟完成贈與,依民法規定也是屬產權移轉的一種,故請當事人詳細考量,不要因只貪圖配偶移轉不課土地增值稅,而被追繳原領重購退稅款。(90.08.02)

                       

  (台中訊)為求租稅公平,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條件嚴格。財團法人醫院、慈濟等宗教團體受贈土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必須符合: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財團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主要目的之事業,所以眾所週知的財團法人醫院及慈濟等宗教團體雖係財團法人組織,因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是以仍不符合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該處表示以實務上的經驗來說,獲核准免稅之案件非常少,先前曾有一案件初審看似資格符合,待仔細查核其法人章程時卻發現該法人章程訂定,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捐贈地方政府或同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核與稅法規定要件不合,故仍未獲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又此項贈與免增土地增值稅案件依規定須列冊或建卡保管,目前係採定期每年三月全面清如有未依捐贈目的使用或贈與人以任何方式取得捐贈土地利益時即予補徵稅款,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兩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注意。(90.08.02)


 (台中訊)收到票據所立具之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經常接到查詢有關因交易而取得對方交付之票據,並另行開立收到票據的收據給交付票據者,應否貼印花稅票?稅捐處提出說明:若收到對方交付之票據,並另行書立收到票據的收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如何,亦不論該收據有無載明金額,均免貼印花稅票,但是別忘了書立之收據,必需記載票據名稱、號碼,否則應屬銀錢收據,需照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捐處請大家注意,以免遭查獲後需補稅還要受罰。(9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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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1-08-02
  • 點閱次數: 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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