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共同申請承購國民住宅後,改由一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甲、乙二人共同申請承購國民住宅,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共同承購人之一「甲」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由乙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如甲、乙二人已辦竣共有登記,事後由「乙」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經設立稅籍後,如受配戶丙與丁二戶申請交換,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在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份以交換契稅稅率百分之二核課,差價部份則依買賣契稅稅率百分之六課徵契稅。(90.08.01)
(台中訊)收到票據所立具之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經常接到查詢有關因交易而取得對方交付之票據,並另行開立收到票據的收據給交付票據者,應否貼印花稅票?稅捐處提出說明:若收到對方交付之票據,並另行書立收到票據的收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如何,亦不論該收據有無載明金額,均免貼印花稅票,但是別忘了書立之收據,必需記載票據名稱、號碼,否則應屬銀錢收據,需照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稅捐處請大家注意,以免遭查獲後需補稅還要受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受限制出境者,雖繳清部分欠稅後欠稅金額未達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惟因並非已繳清依法辦理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經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則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限時全部欠稅及罰緩者。」此為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五條第一款所明定。茲有案例,是洪君滯欠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年地價稅六一○、三五七元,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乃依前揭辦法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洪君出境。洪君於事後繳納八十七年度地價稅二三五、四七一元並循序請求解除其出境限制,惟未經財政部核准,乃提起訴願。洪君提起訴願理由是,其於完納八十七年度欠款後,餘欠僅三七四、八八八元,並未達五十萬元,再無受限制出境之理由云云。查洪君有此主張,實因對解除出境限制之條件有所誤解;究以前開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質言之,洪君必須將六一○、三五七元全部繳清始符合解除出境限制之條件。
基此,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特將攸關納稅義務人人身自由之法令再度提出說明,為免影響出國旅遊、洽公之計劃,欠稅人仍應依限繳納各項稅款,以免權益受損。(9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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