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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行號名下所登記的各項資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只要於出售或所有權移轉時,就必須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出售土地部分可免開發票,免繳營業稅)。

  最近景氣持續低迷不振,企業經營更加困難,有些公司只好宣布結束營業;為了降低損失,將公司所有車輛廉價出售,出售時卻沒有開立發票,經稅捐處查獲後,以漏開發票,而予以處罰。

  為免營業人疏忽導致受罰,稅捐處特別提醒您:公司行號名下所登記的各項資產,不管資金來源如何,既登記為公司所有,凡於出售或移轉所有權於他人時,仍應依稅法規定,於出售時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90.07.30)


  (台中訊)經法院判決移轉之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應依法院發給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

  臺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同條例第四項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如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因標的物面積記載錯誤,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惟聲請閱覽尚不致造成申報不能,其契稅申報期限,仍應依上揭規定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有逾申報之期限者,應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契稅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繳納稅額為限。(90.07.3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財務執行處承辦的稅捐欠稅執行業務,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執行處辦理,該處承辦欠稅清理執行業務並不收取執行費用,但因強制執行所衍生的必要費用例如郵資、開鎖費等仍需由義務人支付。另因稅捐處亦會派員陪同前往現場配合執行,且臺中執行處得通知欠稅人報告其財產狀況,並得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其住居亦可對其財產做查封、拍賣,甚至於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台中市大廈林立各住戶均雇用大樓管理員,故為保障其大樓住戶之權利,該處籲請公寓大樓管理員,收到臺中執行處對其住戶之通知書應確實轉交其住戶並對正在現場執行人員多予以配合,亦可有利國家稅收之徵起。(9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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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7-30
  • 點閱次數: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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