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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市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者,請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的住宅用地。
1.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關於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該稅處呼籲納稅人如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者,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年期適用,如逾期申請者,從申請次年開始適用,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90.07.27)
(台中訊)本市某公司負責人因該公司欠繳營業稅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業利事負責人出境之金額標準,且該公司提起訴願時,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稅捐處審酌為確保稅收,乃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負責人出境,該公司不服,循序再提起行政救濟,惟其主張理由,未獲採認,遂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應依法處分。
雖然該公司主張前揭實施辦法為行政院發布之行政命令,與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徒自由之規定有所抵觸,其行政命令應為無效,況系爭逃漏稅事件致欠稅情事,係因調查局製作不實之筆錄,應為尚未確定案件,財政部據以通報內政部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國,依法似嫌無據;惟該處表示「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乃法律授權發布之法規命令,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均無抵觸;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六六號判決亦指出該公司因調查局製作不實之筆錄處罰補徵營業稅之爭訟案非限制出境案審究範疇,並以系爭欠繳之稅捐案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一百五十萬元者,即可限制負責人出境為由,遂將其行政訴訟予以駁回。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營業人登記之負責人為免因欠稅致限制出境者,除請依限完納稅捐外,倘對欠稅部分已循序提起訴願中者,仍應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避免無法如期出境。(90.07.27)
(台中訊)房屋所有權人將所有之建物兩賣,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受理其契稅申報,惟其中一方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臺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將該屋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若當事人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惟所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則另一方既不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
該處表示:房屋買賣應課徵之契稅依規定是由買方負擔,故房屋買受人於契稅申報後,如有上開一屋兩賣之情況,而不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者,不必與賣方協議撤銷,應儘速向所屬轄區稅捐機關單獨申請撤銷,以免發生欠繳契稅之情形。(9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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