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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本市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明年起可望調降。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房屋稅條例,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有關房屋稅徵收率,業已將「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三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不得超過百分一點三八」,修正為「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不得超過百分一點二」,本市房屋稅徵收率配合修正,修正稅率的提案已送市府市務會議,俟通過後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報財政部備案,本市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即可由一.三八%降為一.二%,九十一年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就可減少約百分之十三。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之,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表「、「折舊率標準表」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為準據,其「房屋標準單價」係按各種建造材料成本、用途別、總層數等因素訂定,經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議評定,亦經此次修正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90.07.26)
(台中訊)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有關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房屋稅條例,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有關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該處同時指出,新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稅捐處呼籲納稅人記得依限申請,不要忽略自身權益。(90.07.26)
台中訊)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修正新表格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之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規定,各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即單月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額繳納並向該處申報,因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表業經財政部九十年二月九日台稅中一發第八九二五四三七號函發佈修正新表格,該處立即於九十年二月底印製新表,並免費提供業者使用;惟稅捐處發現尚有業者仍然使用積存達五年以上之舊表,特提醒業者除須如期申報繳納印花稅外並注意舊表已不適用,下期申報時務必使用新表格辦理申報,以符規定。(9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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