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頃訂定「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將於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付諸實施,其中對於拆遷戶自動拆除獎金之發放,有較為嚴格之限制。
所謂拆遷補償對象為領有使用執照,並辦理保存登記之合法建築物,並包括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都市計畫重新發布前,六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物管理辦法發布前,以及六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實施前,依法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關於補償費之計算,係按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市府並已完成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石木造、鋼鐵造…各種不同構造建築物並按不同樓層規定每平方公尺重建價格,另外對於圍牆、水塘、養魚池、擋土牆、駁坎、水井等亦均訂定重建之單位價格。
自治條例草案與現行補償辦法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自動拆除獎金部分,目前自拆獎金為建物補償費用之六O%,房屋騰空後即視同自行拆除,而自治條例規定為:1.自動拆除並清運完畢者,發給建物補償費之三O%,2.僅騰空而未自行拆除清運者,僅發給建物補償費之五%,3. 未自行拆除清運騰空逾期,由市府代為執行拆除者,不發給獎金。
另外依照現行規定:自認係合法建築物但無法提出證明,而非屬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可發給補償費七O%的救濟,而自治條例係依照內政部建物補償基準訂定,並無有關救濟之規定。(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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