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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停車場路邊停車繳費期限 六月一日起有新規定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建立處罰分級制度,一般民眾多未了解,關於公有停車場路邊停車繳費期限有新的規定,交通局停車工程管理課並呼籲民眾應在限期內繳納,以免受到處罰。

  停車工程管理課表示,依照新的規定路邊停車繳費期限為七天,自停車當日起計算並含例假日在內,七天未能繳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為六百元,應在十四天內逾期未繳納者罰鍰為一千二百元。

  停車工程管理課說,路邊停車繳費一般均為廿天,如此輕微負擔,希望駕駛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重負擔 ,關於路邊停車費之繳納可向全省五家超商「統一7-11」「OK」、「全家」、「萊爾富」、「福客多」任何一家門市店,或台中市公有停車場任何一路邊收費員,或前往台中市三民路162號公有停車場辦公室繳納並索取正式收據,事實上已十分便利。(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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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01-07-23
  • 點閱次數: 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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