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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建」地目大興土木 工務局研訂辦法妥為因應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農業區「建」地目近年來大興土木,發生交通與排水等甚多糾紛,市府工務局指示建造管理課研訂辦法妥為因應。

  主辦單位建造管理課表示:過去農業區「建」地目興建房舍,依照戶籍有戶數之限制,有戶籍者僅能興建一戶,因此多各依照居住實際需求興建,房舍不會過多過大,民國八十餘年間政府取消戶數限制,一般建商利用農業區建地目大事興建,由於農業區多以原有農路維持對外交通,而農路寬度有限,致造成交通上相當嚴重之問題,同時由於人口不斷增加,而廢水注入灌溉系統,農業生產造成影響,種種糾紛不斷發生。

  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條規定,農業區「建」地目其建築物及使用之規定為: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六O%,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O%,土地及建築物除作為居住使用外,及建築物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但實際上農業區建地目之使用,已與住宅區甚少差別,致交通、排水等糾紛亦層出不窮。

  工務局表示: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市府並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土壤或地下水之是否污染亦應特別注意。(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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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07-23
  • 點閱次數: 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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