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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房市仍持續低迷,房價疲軟,不少民眾欲利用這個良機更換較優質的住宅,台中市稅捐處指出,換屋的民眾可善用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法優惠規定,以資節稅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重點如下:
一、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均可申請退稅。
二、出售與重購相距時間必須在二年內。
三、出售及重購的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四、新購地價總額大於賣出地價總額扣除應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五、退稅金額限在上開買賣價金差額內退還已繳稅款。
六、原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面積都市土地未達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部分為限。
七、新購與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登記在同一人名義下。
稅捐處說,民眾所出售的土地雖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的要件,但是申請二年內重購退稅時可採一般稅率申報增值稅,反正屆時可以全額退稅,民眾不妨把一個人一生才享受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利給保留下來。(90.07.20)
(台中訊)擁有兩棟自用住宅房屋其用地課徵地價稅節稅有妙方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擁有兩棟自用住宅之土地所有權人,請不要只注意土地稅法:「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就以為擁有兩棟自用住宅,其中一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一棟就不能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事實上,這種情形仍有其例外節稅方法,特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注意利用,以節省地價稅。
是以擁有兩棟自用住宅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其另一棟住宅有本人、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設籍居住,只要其他要件符合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規定者,且兩棟自用住宅之都市土地合計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仍可申請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之限制。(9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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