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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處公用廣告欄 八月一日起收費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各區新設立116座廣告欄,自八月一日起將開放收費張貼廣告,張貼廣告紙收費標準分為,每期為十天,大張五十元及小張三十元兩種。民眾向各區公所繳費後由區公所統一代為張貼,未經許可擅自張貼於廣告欄內外位置者,由區公所開立告發單及逕行清除,並移送環保局開立每張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元罰鍰。

「台中市公用廣告欄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經台中市議會第十四屆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定在案民眾申請張貼廣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收費。

市府民政局表示,為改善台中市市容觀瞻,避免民眾隨意張貼廣告,市府分別在各區公所新設立不銹鋼廣告欄116座,並訂定規格及收費標準為,大張不得超過B4規格(二六公分×三七公分)小張不得超過A4規格(二二公分×三十公分)。大張每處每張新台幣五十元,小張每處每張新台幣三十元。

依據「台中市公用廣告欄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民眾申請張貼廣告,應向各該區公所提出,於繳交清潔服務費後,自備廣告交由區公所代為張貼,同時應注意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廣告內容如有不實,致損害他人權益者,由申請人負法律責任。同一廣告同一處所限張貼一張,期間為自張貼之日起十日,需延期者,得向公所再提出申請。廣告每月一日、十日、二十日三次張貼,遇週休二日順延之,廣告欄面積不敷時,按申請順序張貼。申請張貼廣告,於繳費後撤回申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未經許可擅自張貼於廣告欄內外位置者,由區公所開立告發單及逕行清除,並移送環保局開立每張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元罰鍰。

各區公用廣告欄數量如下:

中區:2座 東區:12座 西區:12座 南區:15座

北區:16座 西屯區:22座 南屯區:12座 北屯區:25座,合計116座。

(7/19*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2001-07-19
  • 點閱次數: 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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