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其土地直接供工廠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十八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即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而免予按累進稅率課稅。
該處又指出,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該年的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劃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等文件之影本,其已開工生產者,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逕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免予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90.07.19)
(台中訊)契約內容變更應另貼印花稅票約定契約逾時效繼續使用亦同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又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貼之」分別為印花稅法十五、十六條所明定,近來受景氣影響,當事人常因土地買賣資金調度問題,於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申報經撤銷後,再依原已失時效之憑證契約變更立約日,或變更內容等,諸如此類情形原貼印花稅票款可否繼續沿用?稅捐處提出說明,關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撤銷後,再修改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申報書之憑證契約立約日,應屬另一意思表示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新契約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若契約遇有變更內容時,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以免受罰,該處特別提醒當事人注意、誠實納稅。(90.07.1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機處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若房屋總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房屋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依上開規定應依其課稅現值分別徵免。意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課稅現值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可免徵房屋稅。而所謂住家房屋現值,依財政部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一九一八O號函釋: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左列各項之現值:(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二)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三)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合於財政部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一二五O號函規定免徵房屋稅者。(四)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房頂棚架,依財政部七十年七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三八號函規定免徵房屋稅者。故納稅人房屋之課稅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係作住家使用者,始可免納房屋稅。(9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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