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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業人劃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方便
台中市稅捐處為加強便民服務,積極推行快速又安全的退稅方式,即劃撥轉帳退稅,可加速處理營業稅退稅,更方便營業人資金周轉。
依照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原已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在貨物銷售後將溢付營業稅額申請退稅,經稅捐處查明後即予退還,目前部份營業人辦理營業稅退稅,仍然採用領取公庫支票再存入銀行兌領的方式,往往曠日費時,如果採用劃撥轉帳退稅,稅捐處會按月將退稅款在次月十五日,直接撥存該公司帳戶,營業人可以提前領得退稅款,安全又方便。在此呼籲未辦理劃撥轉帳退稅的營業人多加利用。(90.07.18)
台中訊)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移轉其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規定將該房屋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如確係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免以課徵契稅。但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意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估價立契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所屬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贈與契稅。人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估價立契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所屬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90.07.18)
(台中訊)承攬工程中途終止契約印花稅溢繳不得退還
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查詢有關承攬契約貼用印花稅票後「終止契約」,該原貼印花稅票款可否退還?稅捐處特別提出說明,關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交付使用,於承攬契約貼用印花稅票後,不問工程是否依照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含中途無法施工、雙方當事人爭訴、合約廢棄等等),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其稅款均不得退還。(9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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