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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概括性之承攬契約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台中訊)概括性之承攬契約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前經財政部八十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OO六七五六六九號函釋有案,惟業者常誤以為僅屬單純之機器設備「買賣契約」,而忽略買賣契約之外,還包括「安裝工程」一項,該處屢獲業者電話查詢特予說明,契約當事人如,將安裝工程併載於採購契約書中者,即為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提醒大家注意以免疏忽短漏貼印花稅票,遭受處罰。(90.07.16)
台中訊)遺產稅納稅人申請以已併入遺產課稅的土地,並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之規定,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如果是以繼承取得的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這筆土地因為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來抵繳遺產稅,因為沒有漲價,就不發生核課土地增值稅問題。如果抵繳的土地,在辦理抵繳當時的公告現值已經超過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並且按抵繳時的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時,因為已有漲價,所以超過繼承開始時的漲價部份,就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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