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施行後各機關採購均循透明化、公開化辦理,投標人於投標時均應繳交押標金,該處屢獲營業人查詢未得標之投標人領回押標金時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問題?稅捐處說明,依財政部七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三四三三一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投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按千分之一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該處除請各機關團體配合查察外,參加投標人亦應注意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需補稅受罰。(90.07.13)
台中訊)房屋移轉後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其已繳納契稅應予退還。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台上三○七九號判例:┐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因此,對於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至無法取得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契稅,應予以退還。
例如:林○○君承買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之後,且為賣方之債權人張○○君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林○○君無法取得所有權,其原繳納之契稅應予退還。(9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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