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政府推動高潛力公車路線有關措施之適法性問題,經向交通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解釋,認為均符合規定。
市府編列一億元預算推動高潛力公車路線,業經議會通過但附帶決議,關於「開放公路、市區及遊覽三類客運業公開競標」並給予承攬業者每月固定金額補助(即租車方式在六個月期間內免費搭乘)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情形應先行釐清。
交通部函覆市府指出,依照公路法第卅五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如有意願,可依法申請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至於是否可由現營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優先申請,市府得依權責自行決定,本案如擬採用公開競標方式辦理,應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如非由市區汽車客運業取得路線經營權,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審核細則等相關規定籌備立案外,並應辦妥公司營業項目,增列市區汽車客運業,市府交通局並表示非由市區汽車客運業取得經營路權,有關事項之辦理,監理所將徵求市府意見,路權為市府所有亦並無問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覆市府表示,市府對承攬業者之補助行為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市府推動高潛力公車路線,開放由公路、市區及遊覽車三類客運業公開競標,對得標業者採租車方式予以補助,在六個月期間內供乘客免費乘車,並希望兩家市內汽車客運業優先承攬,不過兩家市內客運業不經公開競標逕行取得經營權,則不予補助。(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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