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獨資商號購買不動產供營業使用准予辦理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者,如確係供該商號使用,並已依規定入帳,其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而非以商號名義登記,致權屬不符,是否可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依財政部規定,該項不動產如經查明確係供該商號使用且帳載明確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90.07.12)
(台中訊)政府機關所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免繳印花稅
受經濟景氣之影響,衝擊房地產業、個別產業低迷不振,營建業建屋滯銷屢見不鮮,所謂法拍屋(即資金週轉不靈由法院逕為強制執行之法定拍賣房地產)個案不勝枚舉;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近來常接獲查詢有關產權移轉證明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情事,該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故產權移轉證明書立據人為政府機關者免貼印花稅票,稅捐稽徵處提醒業者,若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之法拍屋,因而取得法院(政府機關)開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貼用印花稅票。(9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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