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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九十年度稅收成績已出爐,年度經過一半,各項稅捐實徵淨額為一一一億八千六百萬元,達成總預算數之六O.六%。 

台中市稅捐處昨(十一日)發布九十年度台中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累計數,截至九十年六月底止為一一一億八千六百萬元,達成總預算數之六O?六%,與上年度同期比較減收一億五千萬元,負成長一?三%。

  台中市稅捐處處長陳守信表示:前各項稅捐收入,如依財政部收支劃分比率分配,市庫應得部分為七O億五千二百萬元,與上年度同期比較減收三億一百萬元,負成長四.一%,其所以呈負成長主要原因,係受經濟不景氣、房地產買賣意願低落、移轉案件減少及土地增值稅短收所致。(90.07.11)


  (台中訊)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應詳實核對免受處罰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實行後,是採進、銷項稅額扣抵之加值型營業稅,依照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之營業人,需每兩月(或按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隨即建立電作資料勾稽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及進、銷項稅額等,並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定期產出異常資料,由稅捐稽徵處查核異常原因,達相亙勾稽防杜逃漏稅捐,迄今績效相當顯著。

  稅捐處最近陸續發現有多家會計事務所,不知是否僱用之會計人員作業疏失抑或蓄意與業者過不去,竟然連續短漏報營業額,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產出異常資料後,已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應受補稅外尚需處以二至三倍稅額之罰款,真是夠冤枉;該受雇會計人員於查獲時竟然自行離職以規避責任,缺乏職業道德與敬業精神,實不足取,營業人與會計事務所業者當然無法規避責任,豈不有口難言;該處除強調電作資料建檔勾稽之功效外,還請會計事務所、業者,於僱用會計人員需加強在職訓練外,並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時需詳為核對,更應檢視統一發票所開最後一筆交易與確認作廢及空白發票部分,以免疏漏遭受補稅及罰款。(90.07.11)


  (台中訊)假扣押因非終局判決,對債務人之權利保護較不周密,是以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遭假扣押,買方尚不得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為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扣押裁定。其性質上係暫定性及附屬性之裁定,祇是以略式程序,迅速為審判,對於債務人之利益保護較不周密,所以民事訴訟法亦相對規定,債權人應提供擔保,方得聲請假扣押之裁定。

  因此契稅申報之權利人於契稅申報後始發現承買房屋遭假扣押,不得比照經終局判決之「查封」案件,可單獨由權利人撤銷買賣,以避免相對的對債務人權利保護不周密,反影響債務人之權益,造成不公。(90.07.11)


  (台中訊)不動產契約書之印花稅經交付使用後解約不得退還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第七條第四款所規定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該處近來屢接業者洽詢有關不動產契據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約或因土地無法移轉,原貼用印花稅票款可否請求退還情事;稅捐處特予說明,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請立約人或立據人於交付使用前應謹慎處理該不動產契據之「契約行為」後,再一併貼足印花稅票,以免因不動產契據所載事項無法履行蒙受損失。(9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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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7-11
  • 點閱次數: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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