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毋須貼用印花稅票;據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報社所開立之報費收據未貼用印花稅票,似有涉嫌逃漏印花稅等之情形,經查「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毋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O四O一號函解釋有案,稅捐稽徵處除重申上開部函規定之外,並說明符合上開部函規定之報社、雜誌社開立之收據毋須貼用印花稅票,又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如保管箱收入等),所開立之收據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同樣免納印花稅。(90.07.09)
(台中訊)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社會經濟景氣低迷、企業裁員訊息迭生、失業率攀高不下等,造就黃昏市場及路邊攤販(如鵝肉攤、檳榔攤、冰品水果攤、麵攤、日用品、器具等等)顯著增加,大部分攤販均於固定地點大營業,由於業者不諳營業稅法之規定,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致違反稅法規定;稅捐處近來屢接檢舉人提出檢舉之個案,均遭補稅處分有案;該處提醒業者若屬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已逾越「肩挑負販沿街叫賣銷售」之範圍,無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免稅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請儘速向稅捐處(三分處)洽辦營業稅設籍登記事宜,以符營業稅法規定。(90.07.09)
(台中訊)市民林先生在本市郊區擁有乙棟祖產房屋,佔地約有三十餘坪,現因新社區土地重劃開闢
社區道路,房屋全部業已拆除,基地被政府徵收二十餘坪闢為道路,剩餘空地十幾坪而已,惟原已依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現剩餘空地是否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處指出,若地上房屋業已拆除,原無自用住宅用地之可能,惟原供自用住宅之用地因房屋改建等原因而必須拆除,為顧及納稅人之權益,在新建房屋未完成前,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林先生所有土地上之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而被拆除前,如其在未拆除前係屬自用住宅用地者,惟拆除後戶籍仍設於原處,並未辦理遷移戶籍者,且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如在拆除前,並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於拆除後僅就剩餘空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自不得適用特別稅率。(9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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