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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建物審查 市府研擬簡化要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加強便民,提振商機,工務局頃著手研擬「營利事業登記建物審查簡化要點」。

  據了解:工務局此一措施在順應民間普遍要求,一般營利事業為因應市場需求,選擇有利行業經營,有時亟需爭取時間,否則即可能稍縱即逝,機會難再,但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而申請建築物用途變更,往往曠日費時,使業者不能及時掌握事機。

  工務局主辦單位使用管理課表示,為順應民間要求,已於八十六年九月實施「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利事業登記房屋證明暫行作業規定」,對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完成之合法房屋,除供公眾使用者以外,其他一般行業可憑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登記證明、或根據戶口遷入證明、或完納稅捐證明或自來水或電費收據,即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上述時間以後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如非作為公眾使用,根據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屬於同類同組或其他類組屬於免檢付範圍者,均可准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有關「營利事業登記建物審查簡化要點」之擬定,將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對象,例如非同類同組由高強度使用轉為低強度,或使用強度相同者,是否可不必辦理變更,正在積極研訂之中,使用管理課表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內政部已在修正之中,將作為主要依據,並參酌其他縣市意見審慎辦理。(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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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07-09
  • 點閱次數: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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