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就修建執照之核發,指示建造管理課專案研究有關細節問題。
主辦單位建造管理課表示:依照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應申請核發修建執照」,但台中市約自民國六十年左右,即不曾有此項執照之申請或核發,主要原因在政府機關難以有效控制,因為住戶必須取得建造執照始能申請接電、接水,而建築物之改建則並無以上之限制,致民間亦不願提出申請。
但根據民意代表反映,若干建築物修建之後有被認係違章建築而予以查報之情形,認為有關修建執照仍應申請核發,以免發生爭議引起不必要糾紛,目前關鍵在於建築物之修建如何能作有效之管制,以及所謂「過半」之修理應如何予以認定。(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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