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某兩家會計事務所,於購置九十年一、二月份統一發票時,因新進人員疏忽,將其代購記帳商號的統一發票交付錯誤,把甲公司的發票交給乙公司使用,乙商號的發票交給丙商號開立,總計五十家商號均使用非其申購之發票,事務所發覺後,立即向稅捐處承認錯誤,希望稅捐處能夠減輕處罰。
我國自民國四十年實施統一發票制度,迄今已半世紀,推行成效良好,統一發票是企業交易憑証,也是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工具,一般民眾都瞭解公司行號取得三聯式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甚至辦理退稅,且作為成本、費用的証明,而個人購物消費取得二聯式發票可以拿來對獎,同時大家也都明瞭發票不是商品,不可以販售或交換使用,為避免使用錯誤,公司會計從業人員在開立發票之前應核對購票明細表,如發現不符應向稅捐處洽詢辦理。稅捐處電話:04-22296181轉117 (90.06.29)
(台中訊)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地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認定放寬不限於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對納稅義務人來說增加了不少申請手續上的便利性和彈性。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所須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地使用證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函釋時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用來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以提供納稅人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要件;所以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並非申請賦稅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因此只要是持有效期限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無不可,如此,增加了不少申請人的彈性和便利性。(90.06.2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為輔導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將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星期二)下午二時至五時假該處二樓訓練教室舉辦一場講習會,該講習會不收任何費用,且免費提供講議。該處表示,凡現已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可派員一至二人參加該講習會。欲參加之人員請電(0四)二二二九六一八一轉分機一二0陳宗瑋先生報名。(90.06.29)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