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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營業稅總繳之營業人,總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除了總、分支機構合併在一起彙總申報的那一份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外,總公司自己的申報書也別忘了申報。

  有分支機構的公司行號,可依據稅法規定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計算公司全體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仍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所屬之稅捐稽徵處申報自己單位的銷售額及進項資料。稅捐稽徵處表示:各單位分別申報應都沒問題,實務上常遇見的錯誤,是總公司的會計人員往往只記得申報合併彙總的那一份申報書,總公司個別的銷售額卻忘了申報!依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八○二五號函之規定,未依規定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二份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註)規定處罰滯、怠報金;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稅捐處說: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為『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二○○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一二○○元,怠報金為新台幣三○○○。』該處特別提醒營業人,申報之前要檢查清楚,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遭受處罰。若有稅務上的問題請多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八○○)四三六九六九。


  (台中訊)房屋稅係依據建物實際面積課徵,一般民眾總以為違章建築房屋,既然政府要拆除,就不應該課徵房屋稅,為何稅捐稽徵機關仍向違建戶發單課稅,對此種情形納稅人似乎有所誤解。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在房屋稅條例第三條有明確規定;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皆列入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且易助長違建之風氣。為求課稅公平及建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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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6-26
  • 點閱次數: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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