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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修正 有關都計個案變更應依照辦理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修正,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指示都市計畫課,今後有關都市計劃個案變更,應依照修正後辦理,並致函市府有關單位,對已編列經費預算,但不合變更規定案件提出檢討。

  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原規定為:「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應視實際情形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上一規定修正為「為配合縣(市)興建重大設施」而所稱「為配合縣市重大設施」係以下列規定者為限:

  ─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

  ─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之地方重大建設者。

  ─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建之重大設施者。

  工務局表示:可能有不合以上規定而已編列經費預算並須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案件,將致函各有關單位提出檢討。(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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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1-06-22
  • 點閱次數: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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