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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僱用弱勢勞工 市府將發給獎勵金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勞工類 

發佈內容:   本市親愛的雇主朋友們,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為照顧弱勢勞工,促進就業率,鼓勵雇主僱用意願,並降低僱用成本,將提供每人每月3960至8000元不等之獎勵(助)金額,今年申請件數不多,有意者請逕洽勞工局或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勞工局長徐火旺表示,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雇主僱用身心障礙勞工朋友,將有3960元或7920元二種不同補助,第一,員工總工數在一百人以上私立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百分之一者,將按其超過進用人數發給每人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7920元)之獎勵金。第二,員工總人數三十人以上之非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發給每人每月基本工資四分之一(3960元)之獎勵金。

  截至今年第一季,勞工局受理申請身心障礙獎勵金只有二十多件,比率上偏低,可能是雇主尚不瞭解僱用身心障礙者,政府會有獎勵措施,因此雇用率較低,徐局長籲請廠商多多僱用,意者洽辦單位為市府勞工局(勞工福利課),地址:民權路一○○號四樓,聯絡電話:22276508轉19或24。

  勞工局長徐火旺另外補充表示,除了進用身心障礙者有獎勵金外,雇主所僱用之勞工如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亦可申請5000元或8000元獎助津貼。

一、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或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者,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工作累計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生活扶助戶或中高齡者或負擔家計婦女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

四、災區失業者:(1)設籍於台中縣或南投縣地震災區者。(2)其他地震災區領有受災證明者。(3)有一定事實足認九二一時已居住災區者。

  以上任何對象皆須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中畢業,每僱用一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惟身心障礙者及災區中高齡婦女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伍仟元(如係減少進用外勞同時增加本勞者,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捌仟元)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樣的截至今年第一季,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獎助金只有四十七件,1087人次,在中部五縣市雖屬申請件數最多者,然整體比率上亦屬偏低,意者洽辦單位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第四課),地址:市府路六號,聯絡電話:22228740。(6/22*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發布日期: 2001-06-22
  • 點閱次數: 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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