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九十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納稅人如仍有尚未繳納,或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惟扣款日(九十年六月一日)存款不足,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就近向臺灣銀行等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故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者,請另行填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向房屋稅服務區申請使用情行變更;納稅人於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向前業主查詢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90.06.21)
(台中訊)端節將屆,台中市稅捐處籲請各界對稅務人員勿施以餽贈陋習,如發現稅務人員或有人假藉稅務人員名義需索節禮者,請以電話或信函提出檢舉,以建立稅務機關新形象。
免費檢舉電話:(0八00)四二二0五一
檢舉專用信箱:台中郵政第六三一號 (90.06.2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