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最近頻頻接獲消費者檢舉,有不法之商號於使用統一發票時,卻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以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充當統一發票使用。
該處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銷貨時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給與普通收據作為銷貨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憑證總額百分之五之罰鍰,且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稅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處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也希望消費者勇於檢舉,使租稅環境更公平。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濟不景氣,營業人手頭資金趨緊,惟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之營業稅,仍應於法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被罰。
按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二○○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一二○○元,怠報金為新台幣三○○○元。
又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繳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執行處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以上罰責,數目可觀,外罰不可謂不重。納稅義務人應精打細算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納,才是最好的財務管理。
(台中訊)為簡化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手續,自八十九年起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均可以申請以網際網路申報或繳納營業稅,這項便民措施,採用過的人都會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訴稅捐處?申報手續真的非常方便!稅捐處為了讓更多業者享受這份便利,且提昇稽徵行政效率,定於本(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於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之一號稅捐處三樓大禮堂,舉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作業講習會。
稅捐處講習內容包括以磁片、磁帶、光碟.或以網際網路辦理營業人進、銷項及申報書之申報,整個作業應如何申請?如何作業?及相關作業檔案格式等,同時聆聽業者寶貴意見,以為稽徵業務改進參考?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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