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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年起,地價稅的法定繳納期限,將由目前每年十一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止,提前到每年十一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截止。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將由現行每年九月十五日,提前到八月三十一日。今年起有土地移轉的民眾,必須特別注意相關基準日的變動,以確保自身權益。
所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指每年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是誰,就必須負擔該年全年的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由於九十年起納稅義務基準日將提前到八月三十一日,因此民眾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截止日期,也將由現行每年十月七日,提前到九月二十二日。民眾購置房地後若為自用性質,必須在九月二十二日前向稅捐處申請按稅率較低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當年全年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兩者稅負相差四倍。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超過四層以上者(包括四層)均減徵五分之一。
至於其樓層的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未記載於其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者,應合併計入層數。
因此建築物最上層若為內縮建築,該層因內縮而未位於騎樓之正上方,如已記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建務勘測成果表者,該樓層仍應予以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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