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有關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住」變「商」回饋方式之執行,引發疑義部分,經市府開會研討決即函覆議會有所說明。
主辦單位工務局開會研討所獲重要結論如下:
─「二通」(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住變商部分為許可制,由市民申請經審核並回饋後,始准依說明書建築使用,如依原住宅分區申請當時容許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者,得暫緩回饋。
─申請新、增、改建作為非商業使用之教堂、住宅、店、住房等住宅區容許使用案件,在不超過原建蔽率、容積率範圍內,得暫緩回饋,超過部分仍計算代金先行回饋。
─暫緩回饋之新建案件,其基地由都市計畫課列管,應於發布實施後五年內,依原計畫商業使用類別與強度,申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未依限辦理者,在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其使用類別,降低其使用強度。
─現行住變商有關建築物用途變更部分,如供特種零售業(煤氣、瓦斯、煤油等燃料、礦油業、爆竹、煙火)、娛樂健身服務業(歌廳、夜總會、俱樂部、撞球房、兒童樂園、視聽歌唱業、電動玩具業)、餐飲業(二OO平方公尺以上)或特定服務項目使用者,則應經「同幢」建築物全部住戶同意,始得變更,並以建築管理規定之「棟」為執行規模。
─回饋代金有關建築樓地板面積之認定,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六二條所載方式,由建築師計算簽證。
─住變商部分之相關規定,由都市計畫課在第三次通盤檢討中檢討改建。(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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