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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稅捐機關為了調查課稅資料,可以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請納稅義務人、其他相關人員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置之不理,因為如果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或備詢時,稅捐機關依法可以加以處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且如果連續拒絕,可以連續處罰。因此,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如果遇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需要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或通知到達備詢時,請能全力配合,以免受罰。(90.06.15)

 

  (台中訊)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分層區分所有,應否報繳分割契稅 ?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不動產之分割,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契稅,係指數人共有不動產之分割而消滅原共有關係而言。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層別,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層區分所有登記,地政機關可照其協議書辦理建築物總登記,亦即無需先行辦理共有登記再行分割,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共同興建連棟式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之位置,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亦無需報繳分割契稅。(9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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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6-15
  • 點閱次數: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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