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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許多民眾電話查詢,銀錢收據印花稅要如何計算繳納?
稅捐處說明:印花稅計算至通用貨幣元為止,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四,而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印花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者,免予貼用,因此只要憑證在二百五十元以下者都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但應稅憑證巨多的單位,如向稅捐處申請採用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以彙總計算之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者,免予繳納,而非按個別案件剔除後再計算應納印花稅。
民眾對稽徵實務如有疑義,可洽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電話(0四)二二二九六一八一分機一一七。
(台中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而所稱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額,包括以前各年期已開徵之本稅、滯納金及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之稅額。
由於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鑒於部份買賣房屋之當事人,因不諳房屋稅有關規定,致未事先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之房屋稅負,而造成事後之爭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特別籲請大家注意房屋移轉時有關房屋稅負之規定,房屋移轉時,承受人應先查明前業主移轉當期及以前年度有無欠稅,以免發生尾款付清房屋稅尚有久稅,前業主不認帳之情事,徒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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