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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利事業負責入出境。
台中市稅捐稽處進一步指出,已經稅捐單位限制欠稅人或欠稅利事業負責入出境者,若想解除出境限制,應依財政部頒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利事業負責入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繳清應繳稅捐或提供足額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外,另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之價值相當應繳稅捐時依財政部解釋亦得免再限制出境,然若該筆財產已由其他債權人(如金融機構等)設定高於財產價值抵押債權時,其財產價值則不相當應繳稅捐仍應依規定辦理出境限制。是以,台中市稅捐稽處呼籲已經稅捐單位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利事業負責入,若急需解除出境限制,以繳清應繳稅捐為最佳也是最快速的方法,因為財政部對繳清應繳稅捐者有快速解除限制出境配套措施;亦即可准許稅捐單位將繳清應繳稅捐解解除公文先以傳真方式傳真至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出境限制,省卻公文往返時間。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新建房屋稅籍時,發現地主出資興建房屋,未依規定將該座落房屋全部以其本人為起造人,而將部分房屋以其子女為起造人,經追查發現其行為涉及逃避契稅及贈與稅問題。
稅捐處表示:該處查獲一地主誤以為房屋從興建到完成為止都未變更起造人,可不用繳納契稅也無須申報贈與稅。事實上房屋係由地主出資興建,其子女並未支付資金,而能獲得房屋,其過程顯有發生贈與行為;本案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契稅,除依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一○七號函釋令,應對地主之子女補徵契稅及加處一倍罰鍰外,其地主尚涉有逃漏贈與稅部分亦通報國稅局補徵贈與稅。
稅捐處指出,納稅人對於類似案例,應誠實繳納契稅,並運用贈與稅每年壹百萬元之免稅優惠辦理房屋贈與移轉過戶以達節稅效果,以免日後經查獲漏違法情事,除補稅外還須被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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