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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此外,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此乃利率自由化後,為期統一適用,爰將有關利率之規定,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近來,因財經政策等因素,利率變動頻繁,且有固定與機動利率之分。納稅義務人每有質疑,究竟稅捐機關於加計利息時,利率之採擇係以何者為馬首是瞻?
其實,財政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三O八七六六七七號函已核釋:﹁依稅法規定應適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該項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固定及機動兩種利率時,一律按固定利率計息。﹂在案,納稅義務人之疑義當可迎刃而解。該處又指出,在利率逐漸往低調降之際,納稅義務人儘速繳清本稅對其本身財務規劃較有利。因待行政救濟確定時,如需補稅,可避免以原限繳日期較高利率以計息;反之,如可退稅,則可適用繳款時較高之利率以計息退還。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移轉建築物所有權時,無論原因係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均必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關於申報契價之審查,未達申報當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稅捐處均會調整契價,按標準價格核課契稅。
最近許多民眾質疑為何契稅繳款書核定的契價與房屋稅繳款書的課稅現值不同?稅捐處說明,因為一般房屋現值常包含應稅現值及免稅現值,如大樓式建築物公共設施免稅部分;而房屋稅繳款書僅列印課稅房屋之現值,未含免稅現值;核定契價則應涵蓋房屋課稅現值及免稅現值總計,故會有所差距。
(台中訊)消費者詢問其取得營業人延用上期或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應如何對獎。台中市稅捐捐稽徵處表示:買受人若取得該統一發票時,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請消費者留意,並維護自身之權益。
如果消費者持有之統一發票中獎時,記得應於開獎後十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之金融單位領獎,以免逾期失效。
三至四月分統一發票於五月二十五日開獎,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消費者務必檢視持有之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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