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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保全業與建築物管理維護業,提供保全、管理等服務獲取代價,為銷售勞務,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按保全業與建築物管理維護業為勞務承攬行業,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該行業於收款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報繳營業稅。該處進一步表示,前鑒於保全業與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因屬新興行業,對相關課稅規定及開立發票作業尚不甚了解,曾訂定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屬輔導期,加強輔導業者依法開立發票,在期限內如有未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受罰。如今輔導期間已過,該行業若涉及違章漏稅情事,依法應補稅處罰。

  該處特別呼籲業者,邇來仍有少數保全業與建築物管理維護業,於提供勞務收取款項時未依照規定時限開立發票,或短漏開發票,甚至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除經該處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依法並應按所漏稅額裁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五九九三號函釋︰「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未移轉登記前解約,申請撤銷契稅申報退還已繳納之契稅,不受五年限制。」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於承買房屋申報繳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因其應退契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稅款,自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五年期間之限制。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雙方買賣之糾紛非短期間能解決,當契稅款繳納完畢後,在未辦理產權登記前,請將繳款收據二聯妥為保管,以便申請撤銷契稅申報退還契稅款時檢附辦理,免損及本身之權益。


    (台中訊)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購買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於申報繳納契稅房屋稅籍更名後,因所在基地受禁止處分,致房地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申請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出售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登記後,嗣經法院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並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者,可檢附法院和解筆錄及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撤銷契稅申報,退還已繳納之契稅。據此,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要忽略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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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6-06
  • 點閱次數: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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