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營業登記,且於開始營業時應誠實報繳營業稅,以避免經查獲後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本市某汽車修配場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案經本市警察局查獲,並取具該修配場負責人之載有總營業額及每日營業額之調查筆錄移由該處審理,認為有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乃依業者供稱之總營業額核算漏稅額補徵營業稅並處漏稅罰;業者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惟其主張主理由未獲採認,遂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應依法處分。
雖然業者強調調查筆錄上供稱之總營業額未扣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逕以裁罰補稅,顯不利業者;該處表示倘以違章期間按業者供稱之每日營業額計算,其營業額勢必大於總營業額,顯見業者製作筆錄時,必已扣除違章期間因假日未營業之日數,衡酌總營業額始於筆錄供明,該處按其總營業額依法核認處罰補稅且無不利業者之情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亦指出該處依總營業額核認處罰補稅並無不合或不利業者,遂將業者行政訴訟予以駁回。
(台中訊)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始辦理更名登記,應否課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公司在籌備期間,以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俟公司正式成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
稅捐處說:至於非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或非用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者,公司正式成立時,其產權移轉,則仍應課徵契稅。
稅捐處同時指出:公司因名稱變更,或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無須報繳契稅。
(台中訊)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公告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准自漲價總數額扣除。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其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具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者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項土地工程受益費已開徵依規定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並准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如該土地增值稅已繳納後始提出申除者,其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准予退還。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