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使民眾對公共設施增進瞭解,今後開闢道路在預算成立之初,即由建設局通知民政局,由戶政課及相關戶政事務所、區公所、民意代表、里長等協商後予以命名。
建設局表示:過去若干道路之開闢多使用都市計畫道路編號如28M-1、25M-24等,一般民眾往往瞠目不知道究在何處,目前一般民眾水準較前顯著提高,且極度關切與生活環境有關之問題,道路在施工開闢前先予命名,有助於民眾對公共工程之瞭解及有關實務之推動。
民政局戶政課表示,關於道路之命名,市府定有「台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自治條例」規定:寬度十五公尺以上者為「路」,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為「街」,寬度未滿八公尺者為「巷」,巷內之通道為「弄」,另外舉凡都市計畫道路在分段開闢時,其命名務求配合一致,以防「一路多名」情形之發生。
道路命名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區公所、地方民意代表及里長擬定,陳報市府核定。
道路之命名原則為:1.發揚民族精神2.紀念國家偉大人物或以名山大川為名3.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且具有意義4.其他具有特別意義者,而原有道路名稱非有特殊必要,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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