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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陽台加建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原主建築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查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面積為建築外牆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陽台突出建築物中心線一.五公尺,應自其外緣扣除一.五公尺作為中心線(即陽台寬度在一.五公尺內不計)。陽台加建鋁窗,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依前述之建築物面積計算方法,原陽台部份應併入計算建築面積,並課徵房屋稅,例如加建鋁窗之陽台為三公尺,陽台部份三公尺應一併計入建築面積。
(台中訊)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徵買賣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又同條第六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依上開規定,得按交換稅率課徵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
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三七五出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興建完成後,佃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規定應得之補償金換取之房屋,實質為買賣,不可比照地主交換稅率課徵契稅,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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