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如何加計怠報金及會如何處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申報期限為三十日,合計為六十日)內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復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據此,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者,加徵怠報金;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如有匿報或短報情事者則應加處罰鍰。該處特別呼籲並提醒納稅人,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務必依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