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於辦理第一、二期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執行期間至九十年為止,市府建設局呼籲「公46」預定地上之土地所有權人,迅速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並前往該局景觀工程課領取自動拆除獎勵金,倘由市府強制執行拆除,此項獎勵金自無法發給,平白遭受損失。
第一、二期於民國七十八、九年間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園部分除「公46」及「公113」外,其餘均已完成開發,自動拆除獎勵金合計共為八百七十四萬餘元,最近「公113」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自行拆除,並領取「自拆獎金」,惟「公46」部分共廿八戶,尚有廿四戶未完成自拆領取獎勵金。
建設局表示:第一、二期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政府規定執行期間至九十年底為止,即將在近期間內一律執行拆除,所有權人如不先行完成自拆,依照補償費用六O%的自拆獎金自不能發給,所有權人將平白損失不貲(依照市府規定所有權人將房屋騰空後即認為完成自拆)。
第一、二期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未在九十年底前開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原領補償金額,申請撤銷徵收購回土地,由於責任重大,市府建設局對道路等已徵收土地是否完全開發,正全面展開清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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